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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農資產品質量責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農資產品質量責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把好
農資產品質量市場準人關,確保經營的農資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
2.購進農資產品時,對供貨商的主體資格進行查驗,不向無證照的生產經營者進貨。
3.不銷售無廠名、廠址、無中文標識、無產品合格證的農資產品。
4.不銷售假冒偽劣、過期變質等不合格農資產品。
5.建立健全農資產品的進貨銷貨臺帳。購進農資產品時,在2日內將貨商的名稱、執照號碼、注冊商標名稱、生產許可證號、商品名稱、保質期、進貨數量、價格、金額、購貨日期如實填寫在進貨臺帳上;在銷售農資產品時,應當場將購買方名稱或姓名、注冊號或身份證明、銷售數量、銷貨日期、商品名稱、聯系電話如實填寫在銷貨臺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