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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棉花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棉花產業政策,及時傳遞宏觀調控政策措施)
(二)開展
棉花行業發展調查研究,掌握本行業的現狀;研究棉花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的發展趨勢及國內外棉花市場動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產購銷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三)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通過制訂并實施棉花貿易規則、棉花行業警示制度,搞好行業自律,規范涉棉企業貿易行為,制止、糾正行業違規違約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處理和協調行業內部、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建立并完善棉花預警系統,形成公正、中立、準確的棉花產需數據統計體系;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立新型的調查統計系統,收集、分析、發布棉花市場信息,為棉農安排生產、企業經營管理提供服務,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組織本行業的信息交流,通過創辦刊物、設立網站等形式,為本行業和有關部門提供市場信息和咨詢服務;
(五)接受委托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以擴大需求、拉動棉花及棉制品消費為目標,宣傳推廣棉花及棉制品的質量優勢,促進我國棉花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組織指導棉花行業的商品展銷會、展示會和廣告宣傳,為會員單位優質原棉及棉制品提供推廣服務,組織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總結交流活動,發展與行業相關的社會公益事業。
(七)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行業培訓和業務考察。舉辦各類不同主題的交流活動,為會員和行業提供交流、合作的平臺。
(八)積極參加棉業組織活動,與世界各國棉業組織建立良好合作機制,為會員單位開展多渠道的間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出國考察,參加性會議和活動,學習國外相關領域先進經驗,促進貿易、技術等方面的合作。
(九)接受本協會會員委托,代表國內棉花行業提起反傾銷訴訟和應對被訴傾銷,維護國內棉業利益。
(十)接受會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