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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內蒙古種子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為團體會員。
一、區內外注冊的國有、民營、合資、合作或外資種子生產、經營企業,農作物
種子原良種場、農墾種子企業、種子科研、農業院校、種子管理機構等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安期交納會費,可以申請入會。
二、會費交納標準和方法由秘書處另行制定,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學習有關政策,學習本會的章程、制度和決議、決定,學習種子知識和技術。
(二)模范的遵守法律, 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切實開展對違反法律和本會章程等現象的批評, 勇于揭露會員的缺點、錯誤,及時向協會秘書處反映情況,維護本會的利益。
(四)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本會會員行為規范。
(五)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有關會議,閱讀協會的有關文件、技術資料等,接受本會的培訓。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政策討論,技術、學術、企業論壇以及種業發展等研討活動。
(三)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四)在協會有關會議上可以有根據的批評會員,可以向理事長和秘書處揭發和檢舉協會會員及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可以要求罷免和撤銷不稱職的理事以上成員。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討論決定對會員進行處分時,會員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的會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協會理事會等及內設機構作出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向協會秘書處直至理事長提出。提出的申訴、請求,可以要求協會有關成員或機構負責任的給與答復。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中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有關制度,依據有關規定,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與相應的處分。對于違法的會員單位,協會應出會,并建議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