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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廣東省蔬菜產業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省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