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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協會章程-第四章: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協會的工作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每屆5年。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負責主持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會長、副會長必須是農產品市場或農業投入品市場的法人代表;
(三)在市場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在市場或市場管理部門從事3年以上管理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權利;
(九)會長派遣1名專職秘書到秘書處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3/2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特殊情況下會長不能擔任的,須事前說明理由,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也可由副會長或擔任。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可以提名副會長建議人選;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或兼職、反聘、借調人員,交會議決定;
(五)負責日常經費管理;
(六)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文件;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