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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
農業機械工業協會具有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組織協調、自律監督、信息引導、咨詢服務、交流等基本職能,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調查研究
農業機械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產業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農業機械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跟蹤了解農業機械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企業、會員和社會中介組織等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三)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制(修)訂農業機械工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標準并提供有關建議;
(四)收集和發布行業的產品質量信息,組織會員開展產品質量的改進和提高活動,為企業和重要工程的質量工作提供診斷、咨詢服務;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參與行業質量認證和其他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與聯合開發工作,大力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獎并向國家推薦行業參評科技進步成果獎工作;
(六)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與經貿交流活動,組織與對口行業組織的交往;經政府部門授權,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大型國內與展覽(銷)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為有關企業提供進出口政策咨詢;協助政府作好調整制定進出口、吸引外資及境外投資等相關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議工作;受政府委托,開展農業機械行業的反傾銷工作;
(七)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提出行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資產重組的建議;組織研究農機行業產品經濟規模,提出建議推廣的農機行業節能產品、淘汰產品、鼓勵發展的產品;
(八)配合有關部門對涉及會員利益和農業機械行業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推動農機企業公平競爭,組織會員開展維權活動;
(九)開展企業管理診斷咨詢服務,加強農業機械行業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推進企業按市場機制進行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十)調查研究農業機械行業職工隊伍狀況,向企業和政府提出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措施建議;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人才交流和各項培訓工作;
(十一)出版發行刊物、資料,組織開展宣傳交流工作;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及機械工業聯合會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業需要的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