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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農業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會費管理,強化本協會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1998年10月25日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農業交流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條 為了加強
農業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會費管理,強化本協會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1998年10月25日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農業交流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協會會員須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第三條 本協會會員部負責會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會員會費標準:
(一) 單位會員:副會長單位會員每年會費3萬元;理事單位會員每年會費1萬元;普通團體單位會員每年會費4000元;
(二) 個人會員:每年會費500元。
第五條 會費的使用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 本協會日常辦公經費開支;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辦公會的開支;
(三) 為會員提供信息、宣傳材料等開支;
(四) 舉辦相關活動的補貼性開支;
(五) 推動行業發展的公益性事業開支;
(六) 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會員的獎勵;
(七) 辦理會員提案和社團管理條例規定的經費開支。
第六條 會費的交納辦法:
(一) 會員每兩年注冊一次并交納會費;
(二) 會費由本協會會員部統一收取并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第七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再退還其繳納的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費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業務主管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財會制度建立會費收支帳戶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會費管理實行公開制度。會費收支情況受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監督、檢查,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向本協會全體會員報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2008年11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