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種植業、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參與擬訂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負責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項目的建議,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組織全州農業項目論證與申報,配合管理好農業專項資金。
(三)負責研究擬訂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及農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農業信息化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四)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擬訂鄉鎮企業(不含工業企業)、農產品加工、農村第三產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計劃并指導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組織指導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第三產業的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農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從業資格管理。
(七)負責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防控工作。擬訂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控與植物檢疫的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植保植檢體系建設、農作物有害生物測報防治、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主管全州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國內檢疫工作。
(八)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九)負責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監測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水平。負責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并會同有管部門組織實施。加強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提升檢測能力。依法實施符合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十)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對農產品產地實行分類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一)負責農業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工作,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組織整頓和規范全州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秩序,維護農民利益,查處損害農民利益的違法案件。
(十二)配合上級做好農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引進和管理農業外資外援項目。
(十三)負責對州農業局系統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考核、調配,管理職工工資、福利等,查處內部違背黨政紀律的案件。
(十四)承辦州委、州交辦的其他事項。